服务热线:

13556239959

环保设备
联系我们
联系人:廖小兰
电 话:0752-5787023
手机:13556239959
邮箱:3049345758@qq.com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金盛丽景花园8栋1单元1层02号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正文公司动态
专家讲解:化工、制药类行业VOCs工序检查重点
添加时间:2021-08-25 15:11:00 来源:环保大讲坛

image.png

1.VOCs原辅料使用量及含量,对于年使用涉 VOCs 原辅料超过200t/a、涉非甲烷总烃废气量大于20000m3/h、废气类型中具有真空废气和不凝气的企业应作为日常监测重点,重点关注涉卤代烃原辅料工艺的涉 VOCs 废气处理效率,如氯甲烷、二氯甲烷等。


2. 对于有机物料参加反应的工序,即使环评、排污许可中不涉及非甲烷总烃,也应监测落实该排放口 VOCs 含量。
3. 对于化工企业涉 VOCs 原辅料生产过程中,真空废气、精馏提纯不凝气、反应釜置换气一般 VOCs 浓度较高,检查是否存在和无组织大风量废气混合稀释排放问题。(需要注意的 是上述废气都属于阶段性排放废气,应在生产负荷较大时检查、检测)
4. 真空废气、精馏提纯不凝气一般浓度较高,使用 UV 光氧、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包括 蒸汽解析)、吸收(包括多级降膜吸收)、树脂吸附等技术,假如设计停留时间不够,即使多级联用都不容易实现达标排放,应重点检查
5. 常温循环水冷却对有机废气的冷却效果普遍不太好,冷凝技术,即便是深冷,也存在不凝汽排放
6. 对于活性炭吸附蒸汽解析-回收工艺过程中,解吸阶段废气浓度较高,应重点检测排放是否超标。
7. 干燥废气经常是化工、制药行业中忽视的 VOCs 废气,固体产品热风、双锥等干燥分离时,VOCs 排放问题应重点检测。
8. 化工制药行业除关注罐区储罐以外,还应检测车间的中产体、过程储罐呼吸器及放散口排放的VOCs 废气是否收集和处理。
9. 真空泵中射流泵、水环泵中的水长期和 VOCs 废气接触,是二次污染源,应加装收集设施。
10. 水喷淋吸收技术仅适用于低浓度可溶性有机物的去除,如醇类、醛类及酮类等,对大部 分芳香烃(苯系物)、酯类等不溶性有机的去除能力较差。碱喷淋除对有机酸性废气有一定去除效果,对其他有机废气的去除率提升并不明显。喷淋塔对停留时间要求较高,底部循环 池也是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应加强监管。重油及高沸溶剂洗涤一般处理效率太高, 末端还应加装高效设施。
11. 优质蜂窝活性炭的碘值一般在 600-650mg/g,吸附容量有限,在化工行业高浓废气中使 用很容易吸附饱和,应重点检测更换频次;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工艺使用在化工行业,应重点检测催化燃烧脱附阶段是否达标排放,检测 PLC 中的脱附频率、脱附周期、脱附温度等运行记录。(部分卤代烃、有机硫化物废气不适合使用催化氧化工艺,如氯甲烷在 400°C 产生光气,有机硫废气易使催化剂失活)。
12. 废气中有机物主要成分沸点≥100°C或废气中颗粒物、油滴、湿度较高的,不建议直接使 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活性炭吸附之前采用喷淋工艺的要加装除水、除湿装置,湿度 RH≤50%, 废气温度高吸附效率下降明显,废气温度应≤40°C。
13. 对于末端设施,应检查企业治理设备漏风率,一般合格的环保设备进口风量及出口风量 差值不会超过 10%(有吹扫和补冷过程的除外)。
14. 很多制药化工企业将有机废气通入天然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燃烧,应核实锅炉的实际燃 烧补风量参数是否和企业要处理的 VOCs 废气风量匹配,炉膛温度大于 760°C区域,停留时间是否大于 1s,协同处理有机废气锅炉日常监测应补充监测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物。(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也存在 VOCs 排放问题)
15. 化工制药行业车间存在离心机、反应釜放料过程的,容易造成无组织排放,应密闭或集 气罩负压收集,密闭收集只要负压就行,集气罩收集要求污染物产生最远端的收集风速不小 于 0.3m/s;此外对于车间不涉及放料的工序的,也有可能有产品检测取样口,取样口也应 加装废气收集设施。
16. 制药化工企业污水站的原水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厌氧池上方监测 VOCs含量较高(可能含有部分甲烷)的企业,应重点检测末端处理设施效率。
17. 制药化工中使用废水蒸发、MVR 处理、燃烧回收盐等废水工艺的,关注 COD 转化成 VOCs的问题,检测蒸汽排放口。
18. 对于固定罐呼吸器采用集气罩方式收集的,应检测收集风速是否和呼吸过程的排放气量匹配;对于浮顶罐罐顶观察孔和侧壁通风口应采用红外检测(呼吸器也是间断运行,要注意监测时机)。
19. 如企业储罐废气和工艺废气共用一套末端设施时,应保障限停产时,末端设施也要运行。
20. 原辅料装卸车时对于鹤管或软道内外侧沾有 VOCs 原辅料的,应增设收集处理设施。
21. 跟着生产管线重点检测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 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密封、安装自动监控设 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22. 全市石化行业按照不低于“动四静二”频次,其他行业按照“动二静二”频次开展 LDAR工作。
23. 危废间如存在 VOCs 或臭气无组织排放问题,应按照规范加装废气收集设施。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