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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臭气浓度超标,一企被罚70万
添加时间:2022-08-11 08:53:00 来源:VOCs前沿

     【案例详情】

  2018年11月27日,某环境保护局对某树脂公司臭气扰民信访投诉件进行现场核实,并同步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粉末、光固化、单体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均超过当地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的排放限值。

该树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局责令该树脂公司限制生产,并处70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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