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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答复】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添加时间:2022-08-30 16:01:00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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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A企业的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后(未办理验收),A企业将该建设项目出售给B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是否需要办理转名转法人手续才能沿用原环评批复?以购买的名义是否可以沿用原环评批复,还是购买名义只能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问题答复: 

您好!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则无需重新环评,但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并在验收文件中予以说明。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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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万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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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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