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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报排污许可、应急预案、环评等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2-07-11 11:01:00 来源:网络

1、某重工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年产1500吨压力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有污染物排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但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无上述污染物因子,且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的根本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每个企业及生产经营者应尽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大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2、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9日,执法人员至位于李典镇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品印刷作业,检查中发现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危害。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此案的查处,可以有力推动企业主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


3、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改正,“轻微免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至广陵区李典镇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于今年2月新建一喷漆房,为木制品喷漆项目配套,但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该单位负责人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立即拆除了喷漆房,停止了木制品喷漆项目生产。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案件启示

      处罚不是目的,惩教相结合,才能达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效果。对于主动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轻微免罚的行为,对照标准,严格把关,最终达到惩戒的目的,处理结果也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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